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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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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領
_ 失物公告 │遺失留言
    


失物招領公告
附註:查詢或失物領取請逕洽各招領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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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掉了東西





請先閱讀以下民法第三節動產所有權之相關規定。

第 803 條  (遺失物拾得人之揭示報告義務)
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第 804 條  (揭示後無人認領之處置-交存遺失物)
拾得物經揭示後,所有人不於相當期間認領者,拾得人應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並將其物交存。
第 805 條   (認領之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求其物價值十分三之報酬。
第 806 條   (遺失物之拍賣)
如拾得物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警署或自治機關得拍賣之,而存其價金。
第 807 條   (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之歸屬-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警署或自治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
更新日期:2009年3月2日   維護單位:各課室 回上頁 回到網頁的最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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