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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管處呼籲民眾勿協助他人占用國有土地及餵食國家公園內犬隻

  • 上版日期:113-06-20
  • 發布單位:陽明山國家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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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姓婦人109年起陸續違法以廢棄車輛、搭設篷帳、堆置物品、搭設狗屋等方式占用小觀音山鞍部附近國有土地,且於該區域飼養犬隻,影響環境,陽管處110年提起民刑事訴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113年6月6日強制執行排除占用,現地恢復原狀,陽管處於執行完成後即進行環境整理工程,架設安全圍籬及設置監視器防止再遭占用。

       惟鄭姓婦人自6月6日排除占用後,仍持續於國有土地堆置物品、餵食流浪犬隻、露宿而居不願離去,陽管處持續派員限期改正、移除與進行環境整理,陽管處在此呼籲鄭姓婦人及各界人士,勿再占用國有土地,恐涉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等規定。

       此外,鄭姓婦人年事已高露宿而居恐危及生命安全,再次呼籲鄭姓婦人家屬及長期資助物資友人規勸鄭姓婦人,勿再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