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與字號:
- 76年6月15日訂定
- 111年11月30日第14次修正
一、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國家公園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內政部營建署所屬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學術研究標本採集證核發要點第九點、第十三點及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第十二點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為確保陽明山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之生態環境,凡欲進入生態保護區者,須於欲進出日期前三日(不含假日)至三十日內以網路單一窗口向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提出申請(為民服務網址
https://applyweb.ymsnp.gov.tw/)。
三、前項申請應依線上申請表單格式詳實填寫前往地點、路線、領隊(擔任領隊須達法定成年)及人員名冊等相關資料(包含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資料不齊得予退件。
四、鹿角坑生態保護區與磺嘴山生態保護區位置偏遠,路跡不明,氣候多變,為維護進入人員安全,應遵守以下事項:
(一)提出申請隊伍之隊員中應有一人以上具備相關登山經驗且熟識路線人員。
(二)應隨身攜帶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及可供緊急聯絡之通信設備。
(三)隊員如未達法定成年年齡需取得家長同意,於申請時上傳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年長者及行動不便者,為顧及體能及安全,本處不建議申請進入,若欲進入申請單位須責請專人陪同且自負安全。
(四)領隊負有全隊督導及保證切結之責任。
(五)領隊對於申請程序,負有完成本處線上申請結案程序之責任(於入園當日完成投擲聯之投遞或於前一日至系統自行取消行程)。
五、生態保護區申請進入路線:
(一)鹿角坑生態保護區(楓林瀑布區):
1.管制站→魚梯(原路折返)。(約需○.五~一小時)
2.管制站→魚梯→楓林瀑布(原路折返)。(約需三~四小時)
(二)鹿角坑生態保護區(小觀音山區):
1.小觀音山Y型線:鞍部停車場→小觀音西峰→小觀音西西峰→折返小觀音戰備道→小觀音主峰→小觀音北峰→小觀音北北峰→折返小觀音戰備道→鞍部停車場(約六.四公里,二.五~三小時)
2.小觀音山小O型線:鞍部停車場→山之家→小觀音西峰→小觀音西西峰→大屯溪古道→三號大屯溪古道防迷標誌→小觀音北北峰→菜頭崙→小觀音北峰→小觀音主峰→轉播台→小觀音西峰登山口→小觀音戰備道入口→停車場(約五.五公里,五.五~六小時)
3.小觀音山大O型線:鞍部停車場→山之家→小觀音西峰→小觀音西西峰→大屯溪古道→三號防迷標誌(清風崙→大屯溪古道)→小觀音西北峰→小觀音北北峰→菜頭崙→小觀音北峰→小觀音主峰→轉播台→小觀音西峰登山口→小觀音戰備道入口→停車場(約六.五公里,六~七小時)
(三)磺嘴山生態保護區:
1.擎天崗→磺嘴山(含翠翠谷)→擎天崗。(約需五~六小時)
2.鹿堀坪→磺嘴山(含翠翠谷)→鹿堀坪。(約需五~六小時)
3.擎天崗→磺嘴山(含翠翠谷)→鹿堀坪。(約需五~六小時)
4.鹿堀坪→磺嘴山(含翠翠谷)→擎天崗。(約需五~六小時)
(四)其他地點、路線:如需要進入未列於以上步道之生態保護區範圍(非傳統路線),請勾選其他地點、路線,並上傳計畫書(如登山、學術研究、公務等)。
其餘未經申請許可進入者,逕依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查處。
六、生態保護區以供學術研究為主,為避免過多人為干擾,影響生態資源,一般民眾及團體進入人數採總量管制:
(一)鹿角坑生態保護區-楓林瀑布區、鹿角坑生態保護區-小觀音山區及磺嘴山生態保護區:每日申請人數平日各開放六十人,假日各開放一百人供民眾申請,每隊以十二人為限,領隊需為成年人,並能承擔整體登山隊伍安危,並負有督導與保證之責任。
(二)夢幻湖生態保護區:僅供教學及研究人員申請進入,眺望平台開放一般民眾使用。
七、學術研究單位或個人為進行生態研究需要得專案申請進入生態保護區,辦理申請時應加附本處核可之學術研究證或學術採集證,由本系統申請進入生態保護區之學術研究選項,依學術研究證或學術採集證所核可之期程及區域進行申請。
八、民眾申請進入生態保護區於同一日不得重複申請。申請經許可後,不受理申請資料(人員、日期)異動,但得取消案件另案提出申請,申請核准後之隊伍無法依申請時間前往時,應於入園前一日上網自行取消入園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九、進入生態保護區人員應遵守下列有關管制規定:
(一)進入生態保護區應隨身攜帶身分證明證件及本處核可文件、名冊,遇本處巡查人員及警察人員時,應主動出示證明文件。
(二)生態保護區內常有毒蛇、蟲獸出沒、氣候多變、地形險峻,請自行注意安全。
(三)禁止攜入任何動、植物(包括飼養之寵物)。
(四)禁止污染環境,廢棄物應自行攜帶下山。
(五)除學術研究經本處核准持有核准文件外,禁止採摘植物、釣魚、獵捕動物及掘取、撿拾岩石或土壤礦物。
(六)除學術研究人員外,不得擅自離開步道或指定之活動地點。
(七)禁止露營、生火、烤肉、施放煙火、大聲喧鬧及攜帶播放音響器材等行為。
(八)禁止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並禁止在區內繫結註記色帶。
(九)其他有關國家公園法規定事項。
十、領隊及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於一定期間不予許可入園:
(一)不予許可期間為半年:
1.經許可入園,除天候狀況或特殊情況外,領隊未於入園當日完成投擲聯之投遞或未於前一日至系統自行取消行程而未到。
2.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八款或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規定。
(二)不予許可期間為一年:
1.領隊未到而隊員繼續入園行程者。
2.經半年不予許可者,於期滿後半年內有前目之情事。
3.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九條規定。
(三)不予許可期間為三年:
1.因個人行為影響入園登山安全及耗費社會資源,或其他情節重大等事項。
2.領隊未負隊伍領導、隊員安全看顧及緊急事故處理之責。
3.冒用他人資料申請。
4.經一年不予許可者,於期中或期滿後一年內有前目之情事。
5.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前目所定之不予許可期間,自違規情事發生日或本處行政處分送達日起算。
入園日期前一年內,有違反國家公園區域內之相關法令及入園注意事項等情事,致影響生態保育與本處之管理作為者,本處得廢止已核發之入園許可證。
十一、為避免干擾生態保護區內動物之棲息繁殖及管理上之需要,本處得暫時關閉生態保護區。
十二、生態保護區除本處、警察隊、研究單位及區內事業單位之公務車因執行公務或載運器材得以進入外,其餘各種車輛一律禁止進入。
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已核發之入園許可證廢止:
(一)未依申請許可日期進入本園者,已核發入園許可證廢止。
(二)申請隊伍之全體隊員須同進退,如領隊未到或違反相關規定,已核發入園許可證廢止。
(三)颱風警報發布、森林火災或其他突發事件時,本處得另行發布緊急措施禁止人員進入,已核發之入園許可證廢止。
十四、本注意事項報經本處處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