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1-24
單位:環境維護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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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與字號:
- 104年11月6日營陽環字第1046003698號函訂定
- 一、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建築管理,落實建管作業標準透明化,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景觀風貌,特就建築法規執行疑義涉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權責部分,訂定本業務諮商處理原則。
- 二、
本業務諮商處理原則適用地區為陽明山國家公園全區(以下簡稱本園區)。
- 三、
本園區範圍之建築管理案件,依建築法、相關建築法規或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函釋屬本處權責認定部分,如有執行疑義時,得由本處環境維護課簽請首長同意後,召開法規諮商小組會議討論,提供業務執行參考。
前項召開法規諮商小組會議討論,必要時可邀關係人說明後退席。
- 四、
本處法規諮商小組置諮商委員五至九人,由本處環境維護課課長、技正、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社團法人新北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及專家學者一至五人共同組成。
前項諮商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開會時,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 五、
本處法規諮商小組會議開會,由環境維護課課長擔任會議主席;並得視案件性質需要,加邀相關政府機關、其他專家學者或本處相關課(室)共同出席。
前項召開法規諮商小組會議由本處環境維護課擔任作業單位,並依法規諮商小組會議結論,簽報首長同意後據以辦理。
相關檔案
- 1041106-陽明山國家公園建築管理業務諮商處理原則.pdf

最近更新在:201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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