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單位與字號:
-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營陽環字第1046001567號函訂定自即日起生效
- 一、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維護山坡地建築之公共安全,特依內政部訂頒「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第三點、第四點規定,設陽明山國家公園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加強坡審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
下列地區雜項執照(包含雜項執照併建造執照)申請案,由本加強坡審小組負責審查:
- (一)
本園區範圍經核准得開發建築,其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涉及整地者。
- (二)
其他山坡地之建築基地經本處認為整地行為有安全顧慮者。
- 三、
本加強坡審小組置委員二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處副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秘書兼任,委員由本處依下列各專業領域及機關(構)薦派之代表聘任之。
- (一)
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一人。
- (二)
建築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 (三)
大地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 (四)
應用地質專家學者一人。
- (五)
水土保持專家學者一人。
- (六)
土木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 (七)
結構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 (八)
水利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 (九)
交通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 (十)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新北市政府農業局代表各一人。
- (十一)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代表各一人。
- (十二)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各一人。
- (十三)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台灣自來水公司代表各一人。
- (十四)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 (十五)
本處企劃經理課代表一人。
- (十六)
本處遊憩服務課代表一人。
- (十七)
本處保育研究課代表一人。
- (十搭)
本處環境維護課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除機關(構)之代表外任期為一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期滿得續聘(派)之,但第一款至第九款之專家學者連任時,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三款委員,視案件坐落轄區由各管機關(構)代表出席審查會議。
- 四、
本加強坡審小組執行秘書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綜理審查作業幕僚事務,工作人員若干人,協辦審查作業有關之行政工作,由本處視實際工作需要指派業務單位承辦之。
- 五、
本加強坡審小組之審查項如下:
- (一)
建築配置計畫(含區位及使用強度)。
- (二)
鄰近之道路交通(含聯外道路)。
- (三)
公共設施:道路工程、排水系統、自來水、電力、垃圾等相關公共設施(備)。
- (四)
地質條件(含預定基礎下有效應力深度內之岩石品質指標)。
- (五)
土壤調查分析(含法定鑽孔數及視實際情形增加之鑽孔數及深度)。
- (六)
土方開挖。
- (七)
邊坡穩定分析。
- (八)
擋土設施。
- (九)
排水系統。
- (十)
監測系統。
前項第四款至第八款審查項目,視案件坐落轄區,如經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農業局水土保持計畫審查通過項目者,得免重複審查。
第一項各款之審查結果,應由本加強坡審小組依內政部訂頒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表填寫完成,併同會議紀錄彙整為會審結論,作為本處核發雜項執照之依據。
- 六、
審查項目涉及特殊技術或知識,經本加強坡審小組認定有必要者,得另委託專業機關團體審查,其委託審查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 七、
本加強坡審小組開會時間由召集人定之,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時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代理。
- 八、
本加強坡審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九、
本加強坡審小組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