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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公私建物興建許可申請作業須知
日期:2007-12-12
單位:企劃經理課
點擊數:1342
- 一、
為保護國家公園特有自然資源,預防及減輕開發利用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並建立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許可公私建物興建審查機制,特訂定本須知。
- 二、
申請人依國家公園法第十四、十六條規定申請許可公私建物興建作業時,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檢附有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向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陽管處)申請。
- 三、
預先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依內政部94.9.5台內營字第0940085386號令訂定發布「國家公園範圍內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原則」辦理(格式如附件一、二、三)。
- 四、
興建計畫應備具下列文件
- (一)
興建計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應詳實填寫。
- (二)
委託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 (三)
計畫書及圖樣:
- 基地現況圖及附近環境特徵指述:現況圖比例尺至少1/1000,應載明基地方向臨接道路寬度、鄰房層數、空地、現有巷道、設施物、喬木植栽位置等,並配合彩色照片清楚表達為原則。
- 簡述開發內容、設計目標及構想。
- 外部空間及敷地配置圖:比例尺至少1/300,含外部空間配置、植栽計畫、設施物設計(如圍牆、擋土牆)、整地高程處理、鋪面質地與設計等,表達建築物和周圍環境關係、建物出入口、通道聯繫及其周圍道路之動線關係。
- 量體關係圖:以簡單透視圖或草模型或立體數位影像模擬表達基地建築物與鄰近環境背景之組合方式、主從搭配及和諧關係。
- 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及建築法令規範檢討:檢討說明土地使用分區、基地禁限建規定、基地面積、基地平均坡度、整地面積、土地使用強度、建築物用途、建築物高度、停車空間、院落退縮深度、各層樓地板面積(含地下層)說明等。
- 建築圖:比例尺至少1/200,以平面、立面、剖面圖表達建築物空間動線之聯繫,註明空間使用內容、建築物外牆形式、材質及色彩方案,並表達其與周圍建築景觀之配合關係。
- 基地植栽保護計畫:
(1)基地樹木現況:申請人應填列「基地現有樹木調查表」(格式如附件五)
a.樹胸高直徑0.5公尺以上0.8公尺以下,或樹胸2公尺以上2.5公尺以下者未達樹木保護標準者,需提列保存或移植計畫併申請案審查。
b.基地內已達樹木保護標準之樹木,由申請人依台北市、台北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如附相關法規)
(2)植栽計畫:新規劃種植之植栽,建議以原生植物為原則。
規格數量表,載明植栽樹種、規格及數量。
植栽方式,載明挖穴、客土、植槽深度、基肥、支稱保護架、植栽之排水、澆灌等植栽事項。
- 使用管理維護執行計畫。
- 興建資格證明文件。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土地建物權利證明。
- 基地平均坡度分析(應由技師簽證)。
- 加強山坡地建築管理與技術規範檢核表(應由技師簽證)。
- 非保安林證明。
- 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證明。(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平行辦理送審,興建許可應於完成環境影響評估(或說明書)審查通過後辦理)。
- 五、
興建計畫之行為經陽管處認定其申請建築規模較小或建築行為影響環境較輕微者,得簡化審查流程,其興建計畫得以建造(雜項)執照申請書圖文件代替,併案申請建築許可。或先行檢具興建計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及申請書所載應檢附文件、簡易預先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格式如附件三)、基地平面配置圖(比例尺至少1:300)、建築各層平面及各向立面(比例尺至少1:200)向陽管處分階段申請,俟取得興建許可後續依建築法申請建築許可。
前項建築規模較小或建築行為影響環境較輕微之認定基準如下
分區別 |
性質 |
規模 |
生態
保護區 |
1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建或修建 |
建築面積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以下 |
2其他經管理處認定者 |
特別景觀區 |
1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建或修建 |
建築面積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以下 |
2其他經管理處認定者。 |
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 |
1建築物新建 |
建築面積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下 |
2其他經管理處認定者。 |
既有建物申請修繕行為,填具陽明山國家公園房屋修繕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辦理,免依本須知規定辦理。
- 六、
陽管處受理預先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興建計畫相關文件後,經查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為駁回之處分。
- 七、
陽管處受理預先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興建計畫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權責機關、專家學者、相關團體、承辦技師或地方居民出(列)席參加。
- 八、
申請取得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興建公私建物許可者,應於許可之日起八個月內,續依建築法申請建築許可,逾期失效,應重新申請。
- 九、
管理處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通知申請人。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次。前項所稱三十日,不含下列期間:
- (一)
申請人補正文件日數。
- (二)
涉其他主管機關法令釋示或與其他機關(構)協商未逾六十日之日數。
- (三)
其他不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可扣除日數。
- (四)
依本須知第五點併建築許可申請案,可扣除建築執照審查之日數。
- 第一項所稱特殊情形者,指該興建行為規模龐大,影響層面廣泛或其爭議性高,非短時間所能完成審查之情形。
- 十、
本須知奉核定後實施,本處得視需要修正補充本須知。
相關檔案
- 附件一二三預評說明書及簡易預評申報書.doc

- 附件一二三預評說明書及簡易預評申報書.odt

- 附件四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受理興建計畫申請書.doc

- 附件四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受理興建計畫申請書.odt

- 附件五基地現有樹木調查表.doc

- 附件五基地現有樹木調查表.odt

- 相關法規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pdf

- 相關法規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pdf

- 相關法規預先評估環境影響.pdf

- 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內申請公私建物審查表.doc

- 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內申請公私建物審查表.odt

- 附件六.房屋修繕申請書.doc

- 附件六.房屋修繕申請書.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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