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05-11-17
單位:資訊管理室
點擊數:684
- 一、
依據 依據「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處理作業規定」、「內政部營建署各類電子信箱信件處理原則」,修訂本處理原則。
- 二、
民眾意見來源
- (一)
上級機關(總統府、立法院、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等)電子信箱交辦信件。
- (二)
其他機關電子信箱信件。
- (三)
本處處長信箱信件。
- (四)
各課室公用信箱信件。
- (三)
留言版民眾詢問無法回答事項。
- (一)
第1類:由上級機關層轉至處或民眾檢舉、陳情、與各課室組站業務相關之電子郵件及留言版民眾詢問無法回答事項。
- (二)
第2類:簡單網際網路詢問事項。
- (三)
第3類:各課室公用信箱信件。
- (四)
第4類:無關業務之廣告、邀請函及重覆信件等。
- (一)
第1類由行政室收信並列印呈送秘書批示承辦課室後,交收文處掛號分辦。受理單位承辦人應以「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各類電子信箱案件處理表」呈核,並於批示完成後將電子檔及公文影本交由行政室回覆,並索取回覆回條後,至課室登記桌辦理公文存查結案。
- (二)
第2類簡單詢問事項,由行政室逕行回覆。
- (三)
第3類各課室公用信箱信件:
- 各課室自公用電子郵件信箱收取郵件,應逕行辦理回覆,各課室公用電子郵件信箱負責人並辦理課收文之公文統計。
- 各課室公用電子郵件信箱之郵件內容若非屬業務權責,應先行回覆民眾本處已收文處理,並將來文轉交行政室處長信箱承辦人。
- (一)
第1類各信件自資訊室收信起3日內回覆,由行政室收文處以最速件辦理掛號並追蹤列管。
- (二)
第3類由各課室公用電子郵件信箱負責人列管稽催各類案件,並於收信3日內回覆。
- (三)
案情複雜之信件,如未能於法定期限內辦結,承辦人應依文書處理手冊規定辦理公文展期,並將延長理由交由行政室回覆發信人。
- (一)
請各課室指派承辦人及代理人各乙名,以便每日負責收發電子信件、管制處理時效及轉達等相關規定。另承辦人或代理人異動時,應主動通知行政室。 (請填列「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各課室公用電子信箱承辦人異動表」)
- (二)
於回覆民眾電子信件宜避免公文用語及格式,文字表達應具體明確、親切、口語化,並註明承辦人及聯絡電話,以便民眾查詢。
- (三)
處理信件時,應確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應適時採取妥善之保密措施,俾確保民眾隱私權益。
- (四)
處理信件過程之相關人員應確實掌握時間,並隨到隨辦,不得留置;承辦人公差、請假時,代理人應即代辦,不得積壓延誤時效。
- (五)
本處「處長信箱」系統滿意度調查結果為「不滿意」或「很不滿意」,系統將自動重新掛號列入稽催,請各單位依據本處理原則第四絛處理作業程序第1款辦理。
- 七、
獎懲
信件處理發生錯誤、遺失或積壓逾限,致民眾權益受損或影響本處行政效率,經查證屬實者,移送本處考績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最近更新在: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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