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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影像資料使用及收費要點
日期:2004-09-29
單位:解說教育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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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影像資料使用及收費要點
頒布單位與字號:
- 86年7月14日訂定
- 92年6月12日修訂
- 93年7月5日修訂
- 95年1月13日修訂
- 95年9月7日修訂
- 102年1月1日修訂
- 一、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影像資料之使用及收費等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二、
影像資料種類:
- (一)
照片類:以記錄靜態影像為主,包括:正片、負片、照片、數位照片等。
- (二)
圖像類:以手工或電腦創作所產生的影像,如畫作、插畫、地圖、意象圖文等。
- (三)
影片類:以記錄動態影像及聲音為主之影帶、碟片等。
- 三、
免費申請使用影像資料:凡對國家公園形象之提昇、自然保育理念之落實及環境教育之推廣等具有正面助益,符合下列事項之一,經本處審核通過者,得授權無償使用:
- (一)
政府機關、學校及公益團體非商業使用者。
- (二)
國家公園主導策劃辦理之活動宣導,提供相關媒體使用者。
- (三)
傳播媒體為製作國家公園或自然保育專題報導,而能相得益彰者。
- (四)
其他經專案簽准者。
- 1024×768(含)以下像素:500元。
- 大於1024×768像素至2048×1536像素:1,000元。
- 大於2048×1536像素至4096×3072像素:1,500元。
- 大於4096×3072像素至8192×6144像素:2,000元。
- 大於8192×6144像素:2,500元。
- 特殊規格以圖檔寬高乘積轉換成像素值,並依照上列標準收費。
- HD(720p)規格:每秒30元。
- Full HD(1080p)規格:每秒100元。
- (三)
為編製教科用書者,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 (一)
瀏覽:照片及圖像類請自行至「陽明山國家公園環境教育影像資料庫」系統(以下簡稱資料庫),影片類請洽詢本處。
- (二)
申請:依照資料庫借用流程進行申請,並以正式公文(含出版或播放說明)連同『影像資料借用切結書』寄送本處提出申請。
- (三)
申請:依照資料庫借用流程進行申請,並以正式公文(含出版或播放說明)連同『影像資料借用切結書』寄送本處提出申請。
- (四)
繳費:除第三點所列之各項免費之情形外,其他應如數向本處出納人員繳費或匯款至本處指定帳戶。
- (五)
使用:借用單位應依同意書規定使用攝影資料,不得做其他使用,使用完畢後將檔案自行刪除;另為維護著作權,不論免費或付費借用者,請於圖片使用時註明【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提供及拍攝者姓名】。
- 六、
申請之影像資料如為編印出版品者,申請時須檢附相關出版計畫(含出版品發行量)供本處審核,發行後應提供本處二份備查。
- 七、
借用之影像資料,若須修改後再印製出版者,需先徵得本處同意。
- 八、
本要點提供之影像資料,著作財產權為本處所有,使用時並應尊重著作人格權。除著作權法規定外,不得私自有償或無償轉賣、借予、重製、出租、網路傳輸予第三者;另如非完整使用該影像資料,應先知會並取得本處同意後方得使用。申請人違反本要點規定或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者,本處得終止授權,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九、
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最近更新在:200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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