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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園區內建築物美化措施實施要點
日期:2004-09-29
單位:環境維護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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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園區內建築物美化措施實施要點
頒布單位與字號:
- 中華民國80年12月1日內政部台(80)內營字第8076915號函核定
- 中華民國86年11月17日86營署園字第59185號函修正
- 一、
補助目的:為重視各國家公園地域環境景觀特色,維持園區聚落、建築人文景觀與自然景觀整體之諧調,補助居民配合國家公園整建住宅部份經費負搪。
- 二、
補助對象:在各國家公園計畫區範圍內合法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權人。
- 三、
補助條件:於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管理處)指定之地區內依規定程序申請新建之建築物,並依「國家 公園建築物設計規範」規定, 其設計圖說經管理處審查合格,且依法取得建築執照者:原有合 法建築物之增建、 改建、修建得比照辦理。
- 四、
申請程序:
- (一)
申請人於取得建造執照後三個月內檢具申請表建造執照影本、切結書及相關圖說至管理處提出申請,經管理處審查核可者,核發補助經費證明單。
- (二)
申請人於取得使用執照後三個月內檢具使用執照影本、相關圖說及補助經費證明單,提送管理處審核,經管理處派員實地勘查合格後發給補助經費 憑單,並於指定期限內至管理處領取補助費,末依規定期限內領取補助經 費者,其已發給之補助經費證明單及憑單應予作廢。
- 五、
核發標準:申請補助面積以建築物最大投影面積計算,庭園美化依案審定。
- 六、
設置審查委員會:
- (一)
各管理處為辦理補助建築物美化措施審查工作,應設審查委員會。
- (二)
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處長或副處長兼任:委員六人,由處長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景觀設計專家學者(二人)。
- 建築專家學者(二人)。
- 管理處企劃經理、工務建設(或建築管理)課主管。
另置幹事(二名),由管理處指派業務主辦人員兼任。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研究費。
委員超過半數方可召開審查會,唯出席委員至少兩名為專家學者。
- 七、
補助費發放後,非經申請同意,不得任意改變外部景觀造型、色彩、材料及減少法定空地綠覆率,如有違反情事者,應依切結書規定收回補助費。
- 八、
各國家公園管理處得依實際需要,另訂實施補充要點,並報署備查。
最近更新在:200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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