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藏陽明影像 老照片徵集活動
陽明山國家公園
常見問答的資料來源是網友寫信至處長信箱詢問的問題或提供之建議,經本處回覆處理且詢問度較高的問題。
如您有任何問題可先在這裡找找看,若還是無法解決,歡迎您撥打 02-28616341#850 至遊客中心或至留言板詢問,我們會以最快的速度回覆!
交通、停車問題
遊客行為
生態保育諮詢
業務諮詢
園區居民諮詢
房屋修繕
土地利用
一、室內裝修申請分為簡易室內裝修及兩階段室內裝修:
1.簡易室內裝修: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任一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簡易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1)增設廁所或浴室。
(2)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2.兩階段室內裝修:兩階段室內裝修申請分為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室內裝修竣工查驗兩個階段辦理。需委託具有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之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辦理圖說審核,及委託具有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之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辦理裝修竣工查驗,合格者可領取室內裝修合格證。
二、前項簡裝及兩階段室內裝修本處已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代為審查,請申請人先行向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申請。
依內政部85.1.15台內營字第8408896號函:按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上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4條所明定,本案建築物外牆加裝伸縮式帆布棚架應非屬本法稱之建築物,惟其設置方式倘影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或市容觀瞻,應分別依有關法規處理。
依「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第21點,核准條件為1.合法住宅或原有合法建築物限就原地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以1戶1棟為原則;2.申請雙併住宅者,應於民國74年9月1日(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公告實施)前已有兩個門牌之合法建築物、原有合法建築物共同提出申請。申請建築基地應合併為一宗土地,且不得重複使用。
使用強度依第26點規定,獨立住宅係建蔽率40%,建築物絕對高度10.5公尺、3層樓,建築面積165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495平方公尺為限;如申請雙併住宅,則規範建蔽率40%,建築物絕對高度10.5公尺、3層樓,建築面積330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990平方公尺為限。
其餘相關管制事項及容許使用強度請參考「陽明山國家公園(第4次通盤檢討)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111.04.15實施)」。
本園範圍內,為防止他人破壞,建築基地得申請設置圍籬或圍牆:
一、有關圍牆依內政部營建署85.10.22營署建字第50633號函:按圍牆係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7條所明定,雜項工作物依同法第28條應請領雜項執照。
二、土地得申請設置圍籬,前述圍籬高度不得超過2公尺,透空率不得小於70%,圍籬不得設置固定基礎與牆基;特別景觀區內申請設置之圍籬應綠化,相關申請資訊請至本處官網「申請無固定基礎圍籬」之網頁,檢視應附文件。
於本園區內第三種一般管制區及第四種一般管制區允許農業使用,有關農業生產設施使用之需求,如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簡稱簡寮),申請方式以書面申請,應附文件如下: 1.申請書(載明寮舍搭建目的、經營計畫)。 2.切結書。 3.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須為自有農地或出具地主同意書)。 4.設施構造圖(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材料規格尺寸、面積等)。 5.非保安林證明書。 6.現場照片。
(1)依據國家公園法、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及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公私建物興建許可申請作業須知檢討,於申請建築執照前,檢具預先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興建(使用)計畫等,向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土地利用之許可。
(2)取得前開許可後,再依據建築法等相關規定,檢附上開許可文件及內政部訂頒格式之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國家公園管理處申請建築執照。
答:違章建築處理流程分為巡查檢舉告發、制止、通報、調查事實、處理、查證分析及處分。
本園轄區內第一種一般管制區與第三種一般管制區,附條件允許使用做民宿,有關詳細規定,請參閱「陽明山保護利用管制原則」(本處全球資訊網(http://www.ymsnp.gov.tw)公開資訊/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命令及行政指導文書/行政指導文書/陽明山國家公園(第4次通盤檢討)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111.04.15實施))。
一、農舍申請規定 (一)「陽明山國家公園(第4次通盤檢討)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111.04.15實施)」
1、建築基地應為本園第三種一般管制區之農業用地,且平均坡度不得大於30%。 2、應有現有道路或產業道路通達,道路寬度至少2.5公尺。 3、建蔽率空地比,得以一般管制區內之自有農業用地合併計算,惟不得重複使用。 4、農舍附設之不透水地坪設施(含基地內通道)面積不得大於建築面積之50%。 5、圍牆需植栽綠化,與周遭景觀融合。 6、應符合農舍起造規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 7、新建農舍之申請人其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本園區內,且其土地取得應滿2年及戶籍登記應滿5年。 8、應自道路退縮3.64公尺以上建築,申請基地鄰接至善路者應退縮20公尺以上建築。 9、建蔽率:10%,建築面積:不超過165平方公尺,建築高度:不超過2層樓或簷高7公尺。 10、整地面積不得超過建築面積之2.5倍。 11、建築物之新建應符合內政部頒訂「國家公園建築物設計規範」設計建築。 (二)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相關規定。 (三)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許可、山坡地設計專章、綠建築設計專章等規定。 (四)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二、申請農業相關設施規定:請依「陽明山國家公園(第4次通盤檢討)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111.04.15實施)」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