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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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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園範圍內,為防止他人破壞,建築基地得申請設置圍籬或圍牆:
一、有關圍牆依內政部營建署85.10.22營署建字第50633號函:按圍牆係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7條所明定,雜項工作物依同法第28條應請領雜項執照。
二、土地得申請設置圍籬,前述圍籬高度不得超過2公尺,透空率不得小於70%,圍籬不得設置固定基礎與牆基;特別景觀區內申請設置之圍籬應綠化,相關申請資訊請至本處官網「申請無固定基礎圍籬」之網頁,檢視應附文件。
一、農舍申請規定 (一)「陽明山國家公園(第4次通盤檢討)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111.04.15實施)」
1、建築基地應為本園第三種一般管制區之農業用地,且平均坡度不得大於30%。 2、應有現有道路或產業道路通達,道路寬度至少2.5公尺。 3、建蔽率空地比,得以一般管制區內之自有農業用地合併計算,惟不得重複使用。 4、農舍附設之不透水地坪設施(含基地內通道)面積不得大於建築面積之50%。 5、圍牆需植栽綠化,與周遭景觀融合。 6、應符合農舍起造規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 7、新建農舍之申請人其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本園區內,且其土地取得應滿2年及戶籍登記應滿5年。 8、應自道路退縮3.64公尺以上建築,申請基地鄰接至善路者應退縮20公尺以上建築。 9、建蔽率:10%,建築面積:不超過165平方公尺,建築高度:不超過2層樓或簷高7公尺。 10、整地面積不得超過建築面積之2.5倍。 11、建築物之新建應符合內政部頒訂「國家公園建築物設計規範」設計建築。 (二)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相關規定。 (三)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許可、山坡地設計專章、綠建築設計專章等規定。 (四)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二、申請農業相關設施規定:請依「陽明山國家公園(第4次通盤檢討)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111.04.15實施)」規定辦理。
國家公園內的空地可以起新厝的所在,必須屬於第一種一般管制區跟第三種一般管制區,依照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的規定,可以申請項目如下: 一、第一種一般管制區: 申請興建獨立或雙併住宅,建蔽率30%且建築面積165平方公尺(就是100坪土地可以蓋30坪且每層面積不可以超過165平方公尺),容積率90%(就是大概可以蓋3層樓),建築物絕對高度10.5公尺。 二、第三種一般管制區: 申請新建農舍,建蔽率10%且建築面積165平方公尺(就是760坪土地可以蓋50坪且每層面積不可以超過165平方公尺),3層樓、地下室1層樓、總樓地板面積495平方公尺(就是每層樓地板面積加總起來不可以超過495平方公尺),建築物絕對高度10.5公尺。 ※但是申請新建農舍必須符合: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需登記在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5年以上、土地取得要滿2年以上;屬於自有農地、自耕農而且沒有其它農舍等資格。 ※另外還須符合:建築基地平均坡度不得超過30%、要臨接2.5公尺以上道路,並且需申請水土保持計畫核可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