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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眾拾獲遺失物時,送交本處遊客中心或各遊客服務站﹙以下簡稱各站﹚,請拾得人填寫遺失物簽收表,登錄遺失物之名稱、數量及拾得人之姓名、身份證字號(護照號碼)、連絡電話、通訊地址及E-mail等,簽收表影本再交由拾得人收執。
- 二、
如可辨識遺失物之占有人或所有人者,本處將立即通知占有人或所有人領回。
- 三、
如拾得物有易於腐壞之性質,當日無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各站得照相存檔后逕行拋棄。
- 四、
如不能辨識占有人或所有人,由各站登錄於本處網站公告招領之,2週後若無人認領則送交解說課專人統一保管。
- 五、
依「台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處理歸屬台北市所有拾得物作業要點總說明」相關規定,遺失物若為貴重物品﹙如錢幣、金飾、貴重3C產品等﹚6個月後則統一送交台北市政府財政局;遺失物若非貴重物品,則送交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統一銷毀。
- 六、
遺失物處理相關法規請參考民法803至807條規定。
- 附註:查詢或失物領取請逕洽各招領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