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因應內政部國家公園署成立,本處機關全銜更動,並為使申請民眾清楚溯溪申請流程,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試辦溯溪遊憩活動申請須知」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試辦溯溪遊憩活動申請須知」。
二、修正後須知自公告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