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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編號:YMS-ISMS-1-01

一、目的

  為確保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所屬之資訊資產的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以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子法等相關法令、法規之要求,使其免於遭受內、外部蓄意或意外之威脅,特訂定本政策。

二、適用範圍

  1. 本政策適用範圍為本處之全體同仁(含約聘僱人員、外包人員、志工及工讀生)、委外服務廠商、資料使用者(含保管者)與訪客等。
  2. 資通安全管理範疇涵蓋14項領域,避免因人為疏失、蓄意或天然災害等因素,導致資料不當使用、洩漏、竄改、破壞等情事發生,對本處造成各種可能之風險。

三、目標

  為維護本處資訊資產之機密性、完整性與可用性,期藉由本政策之實施以達成下列目標:

  1. 建立安全及可信賴之資訊化作業環境,確保本處資料、系統、設備及網路之安全,以保障本處業務永續運作。
  2. 保護本處業務服務之安全,確保資訊需經授權人員才可存取資訊,以確保其機密性。
  3. 保護本處業務服務之安全,避免未經授權的修改,以確保其正確性與完整性。
  4. 建立本處業務永續運作計畫,以確保本處資訊業務服務之持續運作。
  5. 確保本處各項業務服務之執行須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子法,以及相關法令規範之要求。
  6. 為保護本處業務相關個人資料之安全,免於因外在威脅,或內部人員不當之管理與使用,致遭受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風險。
  7. 提升對個人資料之保護與管理能力,降低營運風險,並創造可信賴之個人資料保護及隱私環境。

四、 責任

  1. 本處應成立資通安全組織統籌資通安全事項推動。
  2. 管理階層應積極參與及支持資通安全管理制度,並透過適當的標準和程序以實施本政策。
  3. 本處全體同仁(含約聘僱人員、外包人員、志工及工讀生)、委外服務廠商、資料使用者(含保管者)與訪客等皆應遵守本政策。
  4. 本處全體同仁(含約聘僱人員、外包人員、志工及工讀生)、委外服務廠商及資料使用者(含保管者)均有責任透過適當通報機制,通報資通安全事件或弱點。
  5. 任何危及資通安全之行為,將視情節輕重追究其民事、刑事責任,或依本處之相關規定進行議處。

五、 管理指標

  1. 為評量資通安全管理目標達成情形,本處應訂定相關管理指標,並定期監控、評估及改善。
  2. 應定期審查本處資通安全組織人員執掌,以確保資通安全工作之推展。
  3. 應符合主管機關之要求,依員工職務及責任提供適當之資通安全相關訓練。
  4. 應加強本處資訊機房設施之環境安全,採取適當之保護及權限控管機制。
  5. 應確保資訊不被透漏給未經授權之第三者。
  6. 應加強存取控制,防止未經授權之不當存取,以確保本處資訊資產已受適當之保護。
  7. 本處資通系統開發應考量安全需求,並定期稽核安全弱點。
  8. 應確保所有資通安全事件或可疑之安全弱點,均依循適當之通報機制向上反應,並予以適當調查及處理。

六、管理審查

  本政策應每年至少進行1次管理審查,以反映政府法令、技術及業務等最新發展情況,確保本處業務永續運作之能力。資通安全組織、主管機關(或法令、法規要求)或專家學者等利害關係人如有資通安全相關回饋事項,應列入管理審查之討論議題。

七、實施

  本政策經資通安全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