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說明
一、執行目的:為加強本園施工中建築工地施工品質、安全、衛生,由本處實施工地檢查, 以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
二、法令依據:依建築法及本處104年7月20日營陽環字第1046002372號公告參照「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設施改善方案」辦理。
三、執行期間:由本處於每年分4季派員督導並實施工地公安檢查。
四、檢查範圍:為本處轄管範圍內已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並已申報開工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施工中工地。
五、檢查方式:
(一)由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先完成自主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及各工地緊急應變聯絡組織表以電子信箱回傳本處(自主檢查表,詳附表單)。
(二)檢查重點將針對工程進度、公共設施維護項目(工地所設置之告示牌、警示燈、圍籬、安全走廊、圍籬綠美化、施工機具及材料堆置固定、鷹架、帆布、斜離之設置、工地工務所(倉庫、臨時衛生設施)、排水溝(道路、人行道、行道樹)及現場工作人員安全防護措施(安全帽)等。
六、違規處理:
(一)違規工地依建築法及本處參照「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設施改善方案」相關法令查處改善,未完成自主檢查回報作業者,將列管於檢查期間優先加強抽檢。
(二)檢查不合格工地除依規定罰鍰外,應立即改善完竣,並複查其改善情形,複查仍不合格者,除加重罰鍰處分外並勒令停工,直到改善為止。
申辦程序
由承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先完成自主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及各工地緊急應變聯絡組織表以電子信箱回傳本處(自主檢查表,詳附表單)
聯絡窗口
環境維護科(02)2861-3601分機501-510
作業天數:自主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