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說明
書面申請,一般民眾(領有依法取得之使用執照或本處核發之合法房屋證明書之建築物),其未涉建築法第9條所稱之建造行為且無違規紀錄者,經提出申請並檢齊規定之書圖文件,則同意興建防漏隔熱構造物。)
申辦程序
申請後辦理現場會勘並做成審查意見,同意後始得施作。
聯絡窗口
環境維護科(02)2861-3601分機501-510
應備證件
- 建築物權屬證明及直下方全部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
- 使用執照或本處核發之合法房屋證明書。
- 土地權屬證明。
- 門牌證明。
- 防漏隔熱構造物工程圖說。
- 不燃材料證明。
- 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負責)。v
- 現地彩色照片。
- 空照圖及其他文件。
作業天數:7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