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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受理查詢國家公園計畫範圍案件收費標準

  • 發布單位:企劃經理科
頒布單位與字號:
  •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台內營字第1060112374號 訂定「內政部受理查詢國家公園計畫範圍案件收費標準」附「內政部受理查詢國家公園計畫範圍案件收費標準」
  •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申請查詢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含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其查詢土地筆數十筆以下者,每件繳納新臺幣三百五十元;超過十筆者,每超過十筆加計新臺幣六十元,不足十筆者,以十筆計算。

  • 第三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經繳納後,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申請退費。

  •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實施。

  • 備註

    本則命令之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閱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gazette.nat.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