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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 發布單位:企劃經理科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一、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處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切實遵照「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本合法、適情、迅速辦結原則審慎處理。
三、人民經不同管道陳情之案件,應依下列方式分辦:
(一)人民以書面方式送達之陳情書(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首長信箱另依其規定辦理),總收文應以陳情類別登入公文管理資訊系統後,分由各承辦單位處理。
(二)人民以電話陳情者,本處總機接聽人員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或作成紀錄,承辦人員應將陳情事項之處理情形陳核結案;陳情事項非屬本處主管業務者,應委婉告知陳情人,並告知確實主管機關電話或其他聯繫方式。
(三)民眾親至本處陳情者,各單位承辦人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陳情人,如有必要得會同相關單位人員共同處理,並由主辦單位製作紀錄。民眾親至本處陳情案件,必要時得請政風或警察隊人員會同處理。
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四)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五、遇有非屬收受單位權責者,則逕移該管單位處理;遇涉及二以上單位時,收受單位主動協調有關單位處理。
六、人民陳情係屬特定列管案件,應儘速辦理,並視業務性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各種處理期限不得超過30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七、各單位處理人民陳情案卷,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並於年度結束後將該年度處理陳情案件數量、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
八、本作業規定簽奉處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