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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第4次通盤檢討)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111.04.15實施)

  • 發布單位:企劃經理科
  • 本園依據國家公園法規定於74年9月1日奉行政院核定本計畫劃定並公告實施,並於同年成立管理處執行園區之經營管理,除依國家公園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外,並於74年擬訂「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規則」及78年擬訂「一般管制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奉內政部核定公告實施,規範本園區內土地及建築利用方式。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及174之1條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法規命令,「應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2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於第2次通盤檢討時,配合當時國家公園法增修條文草案第7條之1規定,「國家公園之經營、管理應依國家公園計畫實行之。國家公園計畫應載明四、保護利用管制原則」,將「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規則」及「修訂陽明山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合併修正為「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明確以法令規範本園各分區之土地及建物利用。
  • 「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條文依本計畫分區使用管理分章敘明,共計8章、37點,條列規範本園區內各分區之管制原則,以符區內現況發展實際需要,內容如下:詳附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