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104.8.17營陽環字第1040004697號令訂定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之規 費。變更設計者,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之規費。
第三條 使用執照收取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四條 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第五條 建築執照遺失補發收取規費新臺幣二百元。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