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收費標準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113年5月3日陽遊字第1131004626號令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陽明山國家公園陽明書屋影視拍攝使用收費數額如下: 一、每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五十元,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 二、機關、學校自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等無收益之使用,得出具公函予以免費優待。
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