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76年10月15日
台(76)農林字第6106490號
為適切管理國家公園範圍內之林業資源,將國公有土地出租造林(包括新租與續租)時,先含知該地一 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後辦理乙案,便請查照。
復 貴部七十六年九月三十日台(76)內營字第五三四八四九號函。
國家公園劃定範圍內之森林區域,在森林法第十六條規定仍由林業主管披鋼依照本法(森林法)配合國家公園計畫管理經營,自應依照辦理。本案 貴部函為適切管理林業資源,將國公有土地租造林先會知該地區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後辦理乙節,在劃定範圍內之森林管理經營,若有涉及國家公園計畫時,自當徵詢 貴部意見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