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依據本部76年7月28日、8月14日、9月15日及10月16日四次邀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貴府(地政處、建設廳)、屏東、花蓮、南投及台北縣政府、墾丁、玉山、陽明山、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等機關會商結論辦理。
- 二、
上開會商結論如次:
- (一)
查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國家公園計畫實施後,在國家公園區域內,已核定之開發計畫或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應協調配合國家公國計畫修訂。」又內政部報院之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13條第2款已增訂但書,即「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其使用依本法第15條規定訂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之。但依國家公園法所劃定之國家公園土地,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且於第14條增列「國家公園區」。
- (二)
惟於前開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未核定發布前,國家公園範圍內非都市土地,為配合人民申請變更編定之需要,應由該管縣政府(地政單位及使用地有關單位)會商有關國家公園管理處個案處理,並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編定為適當之使用地。
- (三)
惟副本抄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屏東、花蓮、南投、台北縣政府、本部營建署暨所屬墾丁、玉山、陽明山、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地政司(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