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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之非都市土地如何配合該國家公園計畫實施使用管制

  • 發布單位:企劃經理科
函釋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之非都市土地如何配合該國家公園計畫實施使用管制
頒布單位與字號:
  • 內政部中華民國76年10月28日台(76)內地字第539743號
內政部(函)
  •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76年10月28日

  • 發文字號:

    台(76)內地字第539743號

  • 主旨:

    國家公園計畫範圍內之非都市土地如何配合該國家公園計畫實施使用管制乙案,請查照辦理。

  • 一、

    依據本部76年7月28日、8月14日、9月15日及10月16日四次邀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貴府(地政處、建設廳)、屏東、花蓮、南投及台北縣政府、墾丁、玉山、陽明山、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等機關會商結論辦理。

  • 二、

    上開會商結論如次:

  • (一)

    查國家公園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國家公園計畫實施後,在國家公園區域內,已核定之開發計畫或建設計畫、都市計畫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應協調配合國家公國計畫修訂。」又內政部報院之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第13條第2款已增訂但書,即「非都市土地:指都市土地以外之土地;其使用依本法第15條規定訂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管制之。但依國家公園法所劃定之國家公園土地,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且於第14條增列「國家公園區」。

  • (二)

    惟於前開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未核定發布前,國家公園範圍內非都市土地,為配合人民申請變更編定之需要,應由該管縣政府(地政單位及使用地有關單位)會商有關國家公園管理處個案處理,並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編定為適當之使用地。

  • (三)

    惟副本抄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屏東、花蓮、南投、台北縣政府、本部營建署暨所屬墾丁、玉山、陽明山、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地政司(四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