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依據內政部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04331號函辦理(詳如附件)。
- 二、
依據內政部前揭號函係就環境保護聯盟與相關團體共同檢舉農地違規使用之函釋,基於農地上違規使用態樣眾多,涉及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按現行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本有明定相關裁處規定,除法律另有例外之裁罰規定如現行工廠管理輔導法針對取得臨時工廠登記暫予免罰外,不論違規使用性質、規模等,均應依上開法律等據以裁罰,故針對旨揭農地違規整地、違規使用或違規建築案件,明確函示按施工中或已完工情節,依法處以勒令停工、罰鍰、停止供水供電、限期恢復原狀、拆除等處分,並將查處結果函送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又查處結果如涉及停止供水、供電事宜,則請該二公司依規定配合辦理。查該通函係強化現行行使停止供水、供電處分措施之作為,確有助於防止農地違規事件不斷發生,維護農地資源及確保優質營農環境。
- 三、
內政部前揭函已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案,為發揮查處作業之橫向聯繫效果,改善農地違規使用情事,爰請貴府農業單位於查認確屬農地違規使用案件後(未限違規類型),於副知貴府各相關單位時,亦併副知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俾收實益。
- 四、
副本抄送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請依前項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