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園區內建築物美化補助資訊公告
一、法令依據:國家公園管理處補助園區內建築物美化措施實施要點。
二、補助性質: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三、補助之項目:於本處指定之地區內依規定程序申請新建之建築物,並依「國家公園建築物設計規範」規定或配合綠建築、生態工法及污染防制理念,其設計 圖說經管理處審查合格,且依法取得建築執照者;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增建、改建、修建得比照辦理。
四、申請期間:全年度。
五、資格條件:本園區範圍內合法建築物之起造人或所有權人。
六、審查方式:書面審查(審查委員會審查)及實地勘察。
七、補助金額上限:每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則。
八、全案預算金額概估:預算以立法院通過金額為準。
九、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團體)若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所定本處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附件),併同申請文件提出。
(二)若違反關係人身分揭露規定,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各類表單請從下列相關檔案處自行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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