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為保護陽明山國家公園(以下簡稱本國家公園)範圍內箭竹(包籜矢竹)林,訂定本要點。
- 二、
箭竹筍之採摘地區,以本國家公園範圍內一般管制區及特別景觀區為限。
- 三、
採筍應憑國民身分證影本向該管林業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經繳納價金或規費(由各直轄市政府訂定之)後會本國家公園管理處,發給採筍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 四、
申請採筍人應具有農民身分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或其配偶、年滿十八歲之直系親屬;每戶不得超過四人:
- 五、
採筍證有效期間二年,限本人使用,採筍時應隨時攜帶並接受查驗,不得轉讓或租借,一經查獲,即取消資格三年。
採筍證逾期或有效期間內有不符第四點各款事由之一者,自動失效。
- 六、
未經申請核准,私自竊取、收受、搬運、寄藏、收買箭竹筍或販售、牙保者,一經查獲,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 七、
採筍時間每年分二期開放,第一期自二月十五日至四月十五日,第二期自八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