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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申請採摘箭竹(包籜矢竹)筍作業要點

  • 發布單位:保育研究科
頒布單位與字號:
  • 內政部七十六年十月二日台(七十六)內營字第五三四九七八號函核定
  • 內政部八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八十)內營字第八○七四三二九號函修訂
  • 內政部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八十二)營署園字第一七八二七號函修訂
  • 內政部八十六年元月三日(八十六)營署園字第二七四九一號函修訂
  • 內政部100.11.17台內營字第1000808314號令修正,自即日生效
  • 內政部104.8.20台內營字第1040812356號令修正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內政部111.6.27台內營字第1110810362號令修正第二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 一、

    為保護陽明山國家公園(以下簡稱本國家公園)範圍內箭竹(包籜矢竹)林,訂定本要點。

  • 二、

    箭竹筍之採摘地區,以本國家公園範圍內一般管制區及特別景觀區為限。

  • 三、

    採筍應憑國民身分證影本向該管林業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請,並經繳納價金或規費(由各直轄市政府訂定之)後會本國家公園管理處,發給採筍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 四、

    申請採筍人應具有農民身分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或其配偶、年滿十八歲之直系親屬;每戶不得超過四人:

  • (一)

    農地位於本國家公園範圍內。

  • (二)

    設籍於下列里內:

  • .臺北市之陽明里、菁山里、平等里、溪山里、大屯里、泉源里、 湖山里、湖田里、中心里、林泉里等十個里。
  • 新北市之水源里、樹興里、興華里、店子里、圓山里、山溪里、乾華里、兩湖里、重和里、磺潭里、雙興里、溪底里等十二個里。
  • 五、

    採筍證有效期間二年,限本人使用,採筍時應隨時攜帶並接受查驗,不得轉讓或租借,一經查獲,即取消資格三年。
    採筍證逾期或有效期間內有不符第四點各款事由之一者,自動失效。

  • 六、

    未經申請核准,私自竊取、收受、搬運、寄藏、收買箭竹筍或販售、牙保者,一經查獲,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 七、

    採筍時間每年分二期開放,第一期自二月十五日至四月十五日,第二期自八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