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本原則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二、
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建築基地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免退縮設置人行步道:
- (一)
建築基地臨建築線側,其連接部分上、下邊坡高差逾一點五公尺,且擋土牆已施築完成者。
- (二)
原有合法建築物之增建、改建或修建,未涉及整地者。
- 三、
建築基地具其他特殊情形,設置人行步道確有困難,提出申請經山坡地建築執照聯合審查小組或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審查同意者,得減少其退縮距離或免予退縮。
- 四、
第二點第一款建築基地之相鄰基地如已依法設置人行步道者,除已依第三點規定同意在案者外,仍應配合設置人行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