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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 發布單位:企劃經理科
頒布單位與字號:
  • 內政部75年3月19日台(75)內營字第378353號公告。
  • 內政部91年11月12日台內營字第0910081240號公告修正。
  • 內政部104年12月2日台內營字第10408172091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 內政部108年6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80809374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 內政部109年5月19日台內營字第1090808225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 一、

    禁止陳列、販賣、搬運或寄藏依國家公園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之動、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禁止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

  • 二、

    禁止擅自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 三、

    禁止擅自設置祭祀設施、墳墓、碑牌或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 四、

    禁止懸掛路條、滑草、燃點火把、蠟燭等燃燒物、放風箏、放天燈、高空彈跳、飛行(如滑翔翼、飛行傘、熱氣球、拖曳傘等遊憩活動)及其他妨礙生態環境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 五、

    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露營、營火、搭設棚帳、吊床、燃火或燃燒任何物、炊煮、烤肉、播放鳴器、溯溪、從事水域活動、舉辦步道跑步競賽。

  • 六、

    禁止破壞、污損、刻畫或塗鴉公物及設施。

  • 七、

    禁止放生、棄養動物、餵食野生動物或擅自餵食遊蕩動物。

  • 八、

    禁止擅自操作遙(線)控機具、擅自進入危險或未開放區域(含未開放時段)。

  • 九、

    禁止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或於路外區域駕駛、牽移機慢車。

  • 十、

    禁止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 十一、

    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