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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 發布單位:企劃經理科
頒布單位與字號:
  • 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92年2月13日營陽企字第0920000763號公告。
  • 內政部105年1月5日台內營字第1040818979號令修正「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違反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為「違反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
  • 內政部108年6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80809377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 內政部109年5月19日台內營字第1090808230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處分事由 罰鍰數額(新臺幣/元)
第一次 第二次以上
  • 一、

    陳列、販賣、搬運或寄藏依國家公園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之動、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

三千 三千
  • 二、

    擅自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一千五百 三千
  • 三、

    擅自設置祭祀設施、墳墓、碑牌或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一千五百 三千
  • 四、

    懸掛路條、滑草、燃點火把、蠟燭等燃燒物、放風箏、放天燈、高空彈跳、飛行(如滑翔翼、飛行傘、熱氣球、拖曳傘等遊憩活動)及其他妨礙生態環境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一千五百 三千
  • 五、

    於指定以外之地區露營、營火、搭設棚帳、吊床、燃火或燃燒任何物、炊煮、烤肉、播放鳴器、溯溪、從事水域活動、舉辦步道跑步競賽。

一千五百 三千
  • 六、

    破壞、污損、刻畫或塗鴉公物及設施。

三千 三千
  • 七、

    放生、棄養動物、餵食野生動物或擅自餵食遊蕩動物。

三千 三千
  • 八、

    擅自操作遙(線)控機具、擅自進入危險或未開放區域(含未開放時段)。

一千五百 三千
  • 九、

    占用特定對象專用停車位、任意停放車輛致影響通行或於路外區域駕駛、牽移機慢車。

一千五百 三千
  • 十、

    足以引發社會爭議或衝突之政治性行為或活動。

一千五百 三千
  • 十一、

    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

一千五百 三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