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室內裝修申請分為簡易室內裝修及兩階段室內裝修:
1.簡易室內裝修: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任一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建築物簡易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1)增設廁所或浴室。
(2)增設2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
2.兩階段室內裝修:兩階段室內裝修申請分為室內裝修圖說審核,及室內裝修竣工查驗兩個階段辦理。需委託具有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之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辦理圖說審核,及委託具有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之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辦理裝修竣工查驗,合格者可領取室內裝修合格證。
二、前項簡裝及兩階段室內裝修本處已委託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代為審查,請申請人先行向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