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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四用地住宅核准條件及使用強度

依「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第21點,核准條件為1.合法住宅或原有合法建築物限就原地拆除後之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以1戶1棟為原則;2.申請雙併住宅者,應於民國74年9月1日(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公告實施)前已有兩個門牌之合法建築物、原有合法建築物共同提出申請。申請建築基地應合併為一宗土地,且不得重複使用。

 

使用強度依第26點規定,獨立住宅係建蔽率40%,建築物絕對高度10.5公尺、3層樓,建築面積165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495平方公尺為限;如申請雙併住宅,則規範建蔽率40%,建築物絕對高度10.5公尺、3層樓,建築面積330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990平方公尺為限。

 

其餘相關管制事項及容許使用強度請參考「陽明山國家公園(第4次通盤檢討)計畫保護利用管制原則(111.04.15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