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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公園管理處是否有輔導舊有建築合法化的途徑?需如何辦理?

  1. 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建築物應符合國家公園法、建築法及陽明山國家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之規定。
  2. 如果建築物係於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實施前既已存在之建築物,係屬舊有合法房屋者,可依本園「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原有合法建築物認定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檢附相關文件申請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認定。原有合法建築物認定之條件:
    1. 原臺北市境內民國59年7月4日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2. 原臺北縣境內,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以北部區域計畫70年2月15日公告以前;內政部指定地區依「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指定之行政區內一至十二等則田地目土地及原淡水鎮、三芝鄉、金山鄉內各類則土地,以民國62年12月24日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3. 申請人應檢附航測地形圖、建物權屬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相關證件,及繳納水電費收據、戶籍證明、門牌證明、繳稅證明等相關佐證文件,由本處會同地政、戶政等相關單位確認。
    4. 應檢具經建築師及申請人簽認與現況相符之各層平面圖、立面圖、地籍配置圖、面積計算表及彩色相片、結構安全證明書等文件,現場勘查確認建築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