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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照是否需委託建築師設計請照監造及由營造廠施工?

  1. 本園範圍內申請建築執照,得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簽章之工程參照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如下:
    1. 選用內政部訂定之各種標準建築圖樣及說明書者。
    2. 非供公眾使用之平房,其總樓地板面積在60平方公尺以下且簷高在3.5公尺以下者。
    3. 雜項工作物中,圍牆及駁崁(不含山坡地整地及擋土工程)高度在2公尺以下;水塔、廣告塔(臺)及煙囪,高度在3公尺以下者。
  2. 前項第2、3點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施工,得免由建築師監造及營造業承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