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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原道路特別景觀區建築景觀風貌審議原則(114.02.25實施)

 

一、為執行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前屬道路特別景觀區(以下簡稱原道路  特別景觀區)之住宅、農舍景觀風貌審議,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審議原則之適用範圍為原道路特別景觀區之住宅、農舍申請審議之案件,因地形特殊及不影響景觀風貌,得申請建物高度由不超過二層樓放寬為三層樓,建築物絕對高度由七.五公尺放寬為十.五公尺,建築面積不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

三、申請案件應依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公私建物興建許可申請作業須知提送興建或使用計畫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等申請文件向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後併同審議。

四、審議原則如下:

(一)建築物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五公尺以上建築,退縮範圍內不得建築。臨道路第一排應保留原生植物(樹高五公尺以上)或增植植栽為原則(每單位平方公尺應至少植喬木一株。前述之單位應以所選擇喬木種類之成樹樹冠直徑平方為計算標準),並得參照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等規定;退縮空間得計入法定空地,惟仍須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

(二)基地整地須與環境結合,並與臨地順平處理。為維護自然景觀與地貌,工程施作期間假設工程範圍以不超過依規許可整地總面積之一.五倍為原則(含建築面積、基地內通路、水保設施等項目)。

(三)建築天際線、尺度、色彩、材質及陰影效果,均應與相鄰地形地貌配合。建築物、擋土設施、圍牆及其開口之材料應儘量以自然材質或綠化植生處理,其顏色應採大地色系為原則,可參考下表色系(如附件一)。

(四)建築物構造物配置原則:

1.臨接道路側,其廢氣排出口、通風口及其他有礙觀瞻之設施設置時禁止面向道路。

2.建築物水塔、空調冷卻水塔等設施物,應採其他適當遮蔽屋頂方式美化,避免外露於公共視野而影響景觀風貌。

3.建築物立面或裝飾構造物,如空調主機、消防設備、機電管線、工作陽臺、窗框、格柵、玻璃等,宜於建築設計時整體考量規劃,應將管線集中設置,並適度遮蔽加以美化,且須採用低反射建材。

(五)為保護自然生態,除必要之行車及人行照明外,以不設置景觀或建築物立面照明為原則。

(六)至少取得內政部綠建築標章合格級。

(七)申請文件須以道路視角對照興建前後景觀差異,並模擬街景動態(範例如附件二),須製作動畫提供審查。

五、經本處許可之申請案件除下列情形外,應再提出變更申請:

(一)附屬設施之變更未影響景觀。

(二)綠化設施係同一種別植栽種類(樹種或草種)變更。

(三)經指定留設之退縮空間,未變更視覺遮蔽性。

(四)其他經本處同意者。

六、建築設計因有益於自然環境景觀或其他特殊情形並經審議通過者,得不適用本原則全部或一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