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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作業要點

 
頒布單位與字號:
  •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營陽建字第0946001113號函訂定
  •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營陽環字第1046002129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八點
  • 自即日起生效
  • 一、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推動公共建築物建立無障礙生活環境,依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六點規定,設陽明山國家公園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召集人ㄧ人,共十人組成之;召集人由本處處長兼任,委員由本處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任之:

  • (一)

    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四人。

  • (二)

    學者專家代表二人。

  • (三)

    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 (四)

    本處代表二人,由相關課、室、站指派取得內政部營建署於九十七年七月一日以後委託辦理之公共建築物設置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勘檢人員培訓講習結業證書者兼任。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三、

    本小組任務如下:

  • (一)

    陽明山國家公園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以下簡稱使用設施)改善完竣報請備查之勘驗。

  • (二)

    使用設施之分類、分期、分區改善執行計畫及期限之擬定與審核。

  • (三)

    使用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之諮詢及指導。

  • (四)

    使用設施可否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認定及替代改善計畫之審核。

  • (五)

    應新建公共建築物主辦機關之邀請,於建築物規劃設計階段,提供設置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參考意見。

  • (六)

    申請新建、增建使用執照,及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之公共建築物使用設施竣工勘檢。

  • 四、

    本小組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之。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五、

    本小組有關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由本處環境維護課派員兼辦之。
    本小組為審查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替代改善方案有關事項,得推派委員三人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審查結果應提送本小組報告。

  • 六、

    本小組或專案小組開會時,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七、

    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身心障礙者團體、學者專家及建築師公會代表,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 八、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