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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審查山坡地辦理建築執照處理原則

 
頒布單位與字號:
  •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營陽環字第1046001853號令訂定自即日起生效
  • 一、

    為依據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以下簡稱山坡地專章)及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之規定,明確辦理山坡地辦理建築執照審查程序,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二、

    申請案件應依執行要點及山坡地專章檢討,由建築師及相關專業技師檢討山坡地專章符合開發安全並簽證負責。基地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且涉及整地者,應提送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小組(以下簡稱加強坡審小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