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山國家公園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認定原則
-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營陽遊字第1036002883號
- 一、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園區內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情形之認定,特訂定本原則。
- 二、
園區內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之情形,應依其屋頂、牆壁、柱、樑、樓梯及樓地板材質認定如下:
- (一)
為鐵皮、輕型鋼架、鋼浪板、石綿瓦、木構造、磚構造等類似材料者:應全部拆除。
- (二)
為鋼筋混凝土造(RC)或鋼骨鋼筋構造(SRC)或鋼骨構造(SC)者:應將柱、樑、樓地板或主要結構物交接處混凝土敲除,並切除鋼筋、鋼骨或斷樑、斷
- (一)
- 三、
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作業前,經本處認定受地形、地物、環境景觀及生態保護之限制,機具或人員進入施作拆除將危害山坡地、交通或鄰房結構物等安全之虞時,應將部分主要構造拆除破壞達不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