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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違章建築強制拆除達不堪使用認定原則

 
頒布單位與字號:
  •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營陽遊字第1036002883號
  • 三、

    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作業前,經本處認定受地形、地物、環境景觀及生態保護之限制,機具或人員進入施作拆除將危害山坡地、交通或鄰房結構物等安全之虞時,應將部分主要構造拆除破壞達不堪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