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特別景觀區土地價購作業原則

 
頒布單位與字號:
  • 內政部營建署95年6月7日營署園字第0952909083號函核定實施
  • 一、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特別景觀區功能目的及維護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特依據國家公園法第九條及內政部營建署91年7月4日營署園字第091003596-9號函規定,訂定本原則。

  • 二、

    本處辦理土地價購作業,以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主動申請價購且符合本原則第三點至第五點條件者,方得錄案並依申請時間順序,逐年核定預算額度辦理。

  • 三、

    申請價購土地之申請人應為該土地所有權人,並已取得該土地逾10年者。但其因繼承取得土地、自然人或法人取得法人土地者,則採該土地前一次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認定之。
    前項有關時間之認定以土地登記(簿)謄本登載之登記日期為準。
    第一項申請人若於錄案後土地移轉或有其他原因致使無法順利完成價購程序者,應重新辦理。

  • 四、

    申請價購之私有土地如有出租、無償借用、他項權利登記或其他限制登記等情事,申請人應先行辦理終止契約收回土地或辦妥塗銷登記。

  • 五、

    依本原則辦理土地價購時,應以整筆地號土地辦理為限,若該土地係為共有者,全體共有人皆應符合本原則第三點及第四點條件,並共同提出申辦。

  • 六、

    本原則修正公布實施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價購案原已由本處正式公文函復錄案依序辦理者,其順位不變。

  • 七、

    本原則報奉內政部營建署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