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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國家公園法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

 
頒布單位與字號:
  • 本表業依行政院72年8月27日台72規字第15822號函暨行政院87年7月16日台87規字第35582號函規定將罰金及罰鍰數額提高5倍。
  • 內政部98年9月18日以台內營字第0980808555號令訂定發布
條文內容
處分理由 第1次罰鍰款 第2次罰鍰款
- (新台幣/元) (新台幣/元)
壹、違反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2款至第8款之規定者: - -
第2款: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 3000 3000
第3款:污染水質或空氣 3000 3000
第4款:採折花木 1500 3000
第5款:於樹木、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 1500 3000
第6款: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 1500 3000
第7款: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 1500 3000
第8 款: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 因各種環境狀況及資源特性不同,所列禁止事項不盡相同,由各國家公園管理處依權責自行核處
貳、違反國家公園法第14 條第1項第1款至第10款之規定者: -
第1款:公私建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 3000 -
第2款: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 3000 -
第3款:礦物或土石之勘採 3000 -
第4款: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 3000 -
第5款: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 3000 -
第6款: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 3000 -
第7款:溫泉水源之利用 3000 -
第8款:廣告、招牌或其他類似物之設置 3000 -
第9款: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增加或變更使用 3000 -
第10款: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 3000 -
參、違反國家公園法第16條至第19條規定者。 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