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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公私建物興建許可申請作業須知修正規定(114.02.25實施)

 
  • 一、

    為保護國家公園特有自然資源,預防及減輕開發利用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並建立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許可公私建物興建審查機制,特訂定本須知。

  • 二、

    申請人依國家公園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申請許可公私建物興建作業時,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檢附有關興建或使用計畫並詳述理由及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向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申請。

  • 三、

    預先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依「國家公園範圍內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原則」辦理(格式如附件一、二、三)。

  • 四、

    興建計畫應備具下列文件

  • (一)

    興建計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四):應詳實填寫。

  • (二)

    委託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 (三)

    計畫書及圖樣:

  • 基地現況圖及附近環境特徵指述:現況圖比例尺至少千分之一,應載明基地方向臨接道路寬度、鄰房層數、空地、現有巷道、設施物、喬木植栽位置等,並配合彩色照片清楚表達為原則。
  • 簡述開發內容、設計目標及構想。
  • 外部空間及敷地配置圖:比例尺至少三百分之一,含外部空間配置、植栽計畫、設施物設計(如圍牆、擋土牆)、整地高程處理、鋪面質地與設計等,表達建築物和周圍環境關係、建物出入口、通道聯繫及其周圍道路之動線關係。
  • 量體關係圖:以簡單透視圖或草模型或立體數位影像模擬表達基地建築物與鄰近環境背景之組合方式、主從搭配及和諧關係。
  • 陽明山國家公園計畫及建築法令規範檢討:檢討說明土地使用分區、基地禁限建規定、基地面積、基地平均坡度、整地面積、土地使用強度、建築物用途、建築物高度、停車空間、院落退縮深度、各層樓地板面積(含地下層)說明等。
  • 建築圖:比例尺至少二百分之一,以平面、立面、剖面圖表達建築物空間動線之聯繫,註明空間使用內容、建築物外牆形式、材質及色彩方案,並表達其與周圍建築景觀之配合關係。
  • 基地植栽保護計畫:
    (1)基地樹木現況:申請人應填列「基地現有樹木調查表」(格式如附件五)

    a.樹胸高直徑O.五公尺以上O.八公尺以下,或樹胸二公尺以上二.五公尺以下者未達樹木保護標準者,需提列保存或移植計畫併申請案審查。

    b.基地內已達樹木保護標準之樹木,由申請人依臺北市、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2)植栽計畫:新規劃種植之植栽,建議以原生植物為原則。

    規格數量表,載明植栽樹種、規格及數量。

    植栽方式,載明挖穴、客土、植槽深度、基肥、支稱保護架、植栽之排水、澆灌等植栽事項。

  • 使用管理維護執行計畫。
  • (四)

    其他應備具證明書

  • 興建資格證明文件。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 土地建物權利證明。
  • 基地平均坡度分析(應由技師簽證)。
  • 加強山坡地建築管理與技術規範檢核表(應由技師簽證)。
  • 非保安林證明。
  • 免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證明。(如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另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平行辦理送審,興建許可應於完成環境影響評估(或說明書)審查通過後辦理)。
  • 五、

    興建計畫之行為經本處認定符合國家公園範圍內預先評估環境影響原則建築規模較小或建築行為影響環境較輕微認定基準者,得以簡易興建計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 及備齊應檢附書圖資料向本處申請。

  •               屬原道路特別景觀區範圍,依本園保護利用管制原則申請樓層及高度放寬者,須另依陽明山國家公園原道路特別景觀區建築景觀風貌審議原則檢討。

  • 六、

    本處受理預先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興建計畫相關文件後,經查須補正者,申請人未能於接獲本處通知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正,應為駁回之處分。

  • 七、

    本處受理預先評估環境影響說明書及興建計畫相關文件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權責機關、專家學者、相關團體、承辦技師或地方居民出(列)席參加。

  • 八、

    申請取得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興建公私建物許可者,應於許可之日起八個月內,續依建築法申請建築許可,逾期失效,應重新申請。

  •               前項屬符合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並經本處同意者,併同核發建築許可。

  • 九、

    本處應於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通知申請人。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延長一次。

  •               前項所稱三十日,不含下列期間:

     

  • (一)

    申請人補正文件日數。

  • (二)

    涉其他主管機關法令釋示或與其他機關(構)協商未逾六十日之日數。

  • (三)

    其他不可歸責於主管機關之可扣除日數。

  • 第一項所稱特殊情形者,指該興建行為規模龐大,影響層面廣泛或其爭議性高,非短時間所能完成審查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