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國家公園範圍內國公有土地出租造林(包括新租與續租)時先會知該地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
將國家公園範圍內國公有土地出租造林(包括新租與續租)時先會知該地區國家公園管理處辦理
頒布單位與字號: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76年10月15日76農林字第6106490號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76年10月15日
- 發文字號:
- 76農林字第6106490號
- 主旨:
- 為適切管理國家公園範圍內之林業資源,將國公有土地出租造林(包括新租與續租)時,先會知該地區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後辦理乙案,復請查照。
- 復 貴部76年9月30日台(76)內營字第534849號函。
- 國家公園劃定範圍內之森林區域,在森林法第16條規定仍由林業主管機關依照本法(森林法)並配合國家公園計畫管理經營,自應依照辦理。本案 貴部函為適切管理林業資源,將國公有土地出租造林先會知該地區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後辦理乙節,在劃定範圍內之森林管理經營,若有涉及國家公園計畫時,自當徵詢貴部意見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