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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明山國家公園建築物建築執照遺失補發申請

 
申請說明

由原領建照之起造人提出申請。

申辦程序

申報後進行文件審查,審查無誤後補發

聯絡窗口

環境維護科(02)2861-3601分機501-510

應備證件

依據建築法第四十條規定,起造人應依法登報作廢並填列申請表(含範例)補發。

作業天數:5個工作日 表單下載